股票10倍配资
9月3日14时43分,复旦复华(600624)微信公众号发布《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的文章,公司股价瞬间从下跌0.7%瞬间被拉涨至10%,收盘涨6.32%。上交所对此下发问询函。笔者认为,应规范上市公司非法定信披渠道的信息发布行为。
复旦复华与本源量子签约时间是在9月2日,公司3日下午通过公众号披露该信息。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认为,上述重大事项对公司股价具有较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说明盘中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合规、是否公平等。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这些渠道属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而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2条等规定,发生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显然,此时强制披露信息所选择的平台,应该是上述法定信披渠道。上市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交易所互动平台,只能算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补充”,均为非法定信披渠道。
上市公司通过法定信披渠道第一时间披露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由此才能确保信息能够向所有投资者同时披露,这也是确保信息公平披露的基础。上市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抢先发布重要信息,甚至在盘中发布重要信息,从而造成投资者之间获取信息时间先后不一的不公平。
而上市公司在非法定信披渠道发布重大事项等信息并非个例,凸显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有的上市公司或认为相关信息并不属于重大事项,无需通过法定信披渠道强制披露,而有的或是想打擦边球。这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的困惑或利益伤害。
虽然《证券法》没有直接规定与此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信披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披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或可适用于上市公司在非法定信披渠道抢先发布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上市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抢先发布的信息,如果存在虚假、误导,此时法律责任或许更为严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信披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条款。此前监管案例显示,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被视为“披露的信息”,若有虚假、误导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均由上市公司把控,由此推断,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理应属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范畴,所有这些平台发布信息行为都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总之股票10倍配资,上市公司需强制披露的信息必须先在法定信披渠道披露,非法定信披渠道当然也可披露需强制披露的信息,但应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之后,要全力维护或捍卫法定信披渠道的权威性、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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